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财采[2020]95号)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20-06-22 17:50
  

    当事人: 汇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466-3号大自然文化创意产业园6号5层 

  我局在2019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公司在代理的海交会印刷服务项目(编号:[350100]HLGC[CS]2018001)磋商文件《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三、综合评分的标准和方法:商务部分评分”中设定“B2报价人综合实力B2报价人企业经营年限情况进行评分:经营年限<3年的得1分,3年≤经营年限<5年的得2分,经营年限≥5年的得3分”, 存在设定的商务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问题;磋商文件《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三、综合评分的标准和方法:商务部分评分”中设定“B3售后服务B3.3为了沟通交流和应急处理方便,投标人注册地址(提供营业执照中的住所)在福州市(包括五区八县)范围内的得3分,福建省内的得1.5分”, 存在设定的商务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问题。 

  你公司在代理的中共福州市台江区委政法委台江区专业反恐治安巡防队伍政府采购保安服务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编号:[350103]HLGC[GK]2018012)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评标方法描述”中设定“ B2法定代表人政治背景情况: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系曾任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代表得3分、党员得1分”,存在设定的商务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问题;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评标方法描述”中设定“ B7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在福州市区(福州五城区)内的得3分……在福州七县市内(除福州五城区外)的得2分……”,存在设定的商务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0]82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0年6月5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提出陈述申辩:福州市财政局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作出的处罚决定错误。经复核,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我局不予采纳。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有《海交会印刷服务项目(编号:[350100]HLGC[CS]2018001)磋商文件》《中共福州市台江区委政法委台江区专业反恐治安巡防队伍政府采购保安服务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编号:[350103]HLGC[GK]2018012)招标文件》《2019年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底稿——海交会印刷服务项目》《2019年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中共福州市台江区委政法委台江区专业反恐治安巡防队伍政府采购保安服务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等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公司在代理海交会印刷服务项目(编号:[350100]HLGC[CS]2018001)中,磋商文件将“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该项商务条件与本项目合同履行无关,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磋商文件将“投标人注册地”作为评审因素,该项商务条件与本项目合同履行无关,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政府采购市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 

  你公司在代理的中共福州市台江区委政法委台江区专业反恐治安巡防队伍政府采购保安服务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编号:[350103]HLGC[GK]2018012)中,招标文件将“投标人注册地” “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政治背景情况”作为评审因素,该项商务条件与本项目合同履行无关,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政府采购市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 

  鉴于以上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财政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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