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财采[2020]96号)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20-06-22 17:49
  

  

  当事人: 福州金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9号天骜大厦5层515 

  我局在2019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公司在代理的鲤鱼山幼儿园办学设备项目(编号:[350122]JL[XJ]2018004、[350122]JL[XJ]2018004-1)询价通知书中未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环境标志产品和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未规定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含监狱企业)的价格扣除规则,存在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问题。   

  你公司在代理的鼓楼大队杨桥中队部修缮改造项目(编号:[350100]JL[TP]2018001)谈判文件《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须知》“3.2.1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中设定“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在福建省内注册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含三级)”,存在非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的问题。 

  你公司在代理的连江县环境卫生管理所采购公厕货物类采购项目(编号:[350122]JL[GK]2018031)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二、评标:7.2评标标准”中设定“1.6产品节能节水:投标人提供‘厕所智能增压供水装置’证书材料的得3分;投标人提供‘一种框架型箱体结构组合装配式移动建筑’证书材料的得3分”,存在以特定专利技术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问题; 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二、评标:7.2评标标准”中设定“2.4服务: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福州市(含七县、平潭综合实验区)设有公司并……的得2分,投标人公司注册地在采购方当地本县的得2分”, 存在设定的商务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0]84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0年6月5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提出陈述申辩:鲤鱼山幼儿园办学设备项目的行政处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鼓楼大队杨桥中队部修缮改造项目超过两年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时效,连江县环境卫生管理所采购公厕货物类采购项目的“厕所智能增压供水装置”“一种框架型箱体结构组合装配式移动建筑”非特定专利技术,不存在以特定专利技术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情形,该项目设置的 “投标人注册地”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经复核,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我局不予采纳。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有《鲤鱼山幼儿园办学设备项目(编号:[350122]JL[XJ]2018004、[350122]JL[XJ]2018004-1)询价通知书》《鼓楼大队杨桥中队部修缮改造项目(编号:[350100]JL[TP]2018001)谈判文件》《连江县环境卫生管理所采购公厕货物类采购项目(编号:[350122]JL[GK]2018031)招标文件》《2019年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底稿——鲤鱼山幼儿园办学设备项目》《2019年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底稿——鼓楼大队杨桥中队部修缮改造项目》《2019年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底稿——连江县环境卫生管理所采购公厕货物类采购项目》等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公司在代理的鲤鱼山幼儿园办学设备项目(编号:[350122]JL[XJ]2018004、[350122]JL[XJ]2018004-1)中,询价通知书未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环境标志产品和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第七点、《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第七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第二点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形;询价通知书合同包2未规定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含监狱企业)的价格扣除规则,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二点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形。 

  你公司在代理的鼓楼大队杨桥中队部修缮改造项目(编号:[350100]JL[TP]2018001)中,谈判文件将“投标人注册地”作为资格要求,非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的“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情形。 

  你公司在代理的连江县环境卫生管理所采购公厕货物类采购项目(编号:[350122]JL[GK]2018031)中,招标文件限定特定专利,以特定专利技术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情形; 招标文件中商务项部分将“投标人注册地”作为评审因素,该项商务条件与本项目合同履行无关,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政府采购市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 

  鉴于以上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处以两万元人民币罚款,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你公司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财政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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