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财采[2020]94号)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20-06-19 17:15
  当事人: 福建省荣耀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北环中路150号福苑花园1#楼8层03室 

  我局在2019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公司在代理的关于连潘棚户区改造项目鼓山片征收地块看管实施工作项目(编号:[350111]RY[GK]2018001、 [350111]RY[GK]2018001-1、 [350111]RY[GK]2018001-2)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二、评标7.2评标标准”中设定“商务项8.本地化服务:投标人注册地在福州市五区八县内的得3分;投标人注册地在福州市五区八县外,福建省内其他地方得2分;投标人注册地在福建省外,但福建省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如为分支机构或办事处,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存在设定的商务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问题。 

  你公司在代理的福州市仓山区城市管理局金山工业园区城市管理执法保安服务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编号:[350104]RY[GK]2018015)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二、评标7.2评标标准”中设定“③商务项B4本地化售后服务(满分3分):根据投标人所在地与采购人所在地的直接距离进行打分,距离≦20KM的得3分,30KM<距离≦50KM的得2分,大于50KM以上得1分”,存在设定的商务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局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0]83号)依法向你局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0年6月4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无异议。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有《关于连潘棚户区改造项目鼓山片征收地块看管实施工作项目(编号:[350111]RY[GK]2018001、[350111]RY[GK]2018001-1、 [350111]RY[GK]2018001-2)招标文件》《福州市仓山区城市管理局金山工业园区城市管理执法保安服务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编号:[350104]RY[GK]2018015)招标文件》《2019年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关于连潘棚户区改造项目鼓山片征收地块看管实施工作项目》《2019年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底稿——福州市仓山区城市管理局金山工业园区城市管理执法保安服务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等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公司在代理的关于连潘棚户区改造项目鼓山片征收地块看管实施工作项目(编号:[350111]RY[GK]2018001、[350111]RY[GK]2018001-1、 [350111]RY[GK]2018001-2)中,招标文件将“投标人注册地”作为评审因素,该项商务条件与本项目合同履行无关,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的政府采购市场;在代理的福州市仓山区城市管理局金山工业园区城市管理执法保安服务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编号:[350104]RY[GK]2018015)中,招标文件将“投标人所在地的直接距离”作为评审因素,该项商务条件与本项目合同履行无关,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 

  鉴于以上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财政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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