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财采[2020]74号)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20-05-21 11:12

  当事人:福建诺鑫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东二环天河广场(一期)第8#728号办公房

  福州市审计局于2019730日至925日审计时发现你公司在2018年至2020年市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作业本采购项目(编号:[350100]NX[GK]

  2017013,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款作为评审条款,并以《关于福州市教育局采购项目设置不合理前置条件问题的移送处理书》(榕审移[2019]15号)移送我局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0]65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057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受福州市教育局委托组织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你公司受托所编制的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 “二、评标:7.2评标标准”中规定“商务项:投标人业绩:根据投标人提供的201411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止完成与本项目类似的业绩情况(单项合同金额≥300万元),每提供一项得1分,满分3分”。

  上述事实有福州市审计局《关于福州市教育局采购项目设置不合理前置条件问题的移送处理书》(榕审移[2019]15号)、2018年至2020年市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作业本采购项目([350100]NX[GK]2017013)的《招标文件》、《福建省政府采购委托协议》、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18-2020年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作业本政府采购项目情况书面的函》、你公司《说明函》等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公司受福州市教育局的委托在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设置“单项合同金额”,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财政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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