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财采[2020]72号)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20-05-18 17:29
  当事人:福建宏泰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09号宏泰名典乐器琴行2楼

  根据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艺术系演播厅大三角钢琴货物类采购项目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报告》及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宏泰传媒有限公司放弃中标的报告》,你公司参与了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艺术系演播厅大三角钢琴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00]BYZB[GK]2019006-1, 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2019年12月27日发布结果公告被确认为中标人,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于2020年1月21日、1月22日分别收到你公司申请放弃本次中标的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0]64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0年5月1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20年5月2日对告知书内容提出陈述申辩:因供货商内部严重违规操作,不按代理协议及时供货的违约行为导致我司拒签合同,非恶意拒签合同。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委托,对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艺术系演播厅大三角钢琴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00]BYZB[GK]2019006-1)组织公开招标,采购金额为1500000元。你公司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并于2019年12月27日被确认为中标人。根据你公司《回复函》显示,你公司明确表示无法与供货商就供货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放弃本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签署。

  上述事实有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艺术系演播厅大三角钢琴货物类采购项目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报告》、你公司《回复函》等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公司以无法与中标产品中国区域代理商就供货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不能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属于供应商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正当理由。你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人,在代理机构福建省博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你公司明确表示放弃本项目采购合同签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7500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500000元*5‰=7500元),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你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办理缴款。缴款后由我局开具相应非税收入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财政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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