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建省峥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广达路438号双丰大厦7层01室
根据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提请对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铁保安服务公开招标项目进行监督审查的函》(榕公交函[2019]334号):你公司参与了2019年度地铁保安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50100]CZX[GK]2019014)的投标活动并被确认为中标人,于2019年9月29日与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19年11月6日,你公司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出的《提前终止安保工作告知函》显示,你公司因无法继续承担巨大的人工成本和各项开支,终止合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0]20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对告知书内容表示无异议。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福建晨至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2019年度地铁保安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50100]CZX[GK]2019014)组织公开招标,采购金额为9600000元。你公司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并被确认为中标人。《政府采购合同》显示,2019年9月29日,你公司与福州市公安局地铁分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你公司《关于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事项通知书的回复函》及《询问记录》,你公司明确无法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要求提前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上述事实有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提请对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铁保安服务公开招标项目进行监督审查的函》(榕公交函[2019]334号)、你公司《关于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事项通知书的回复函》《询问记录》等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本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你公司明确表示无法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不再履行合同,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48000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9600000元*5‰=48000元),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你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办理缴款。缴款后由我局开具相应非税收入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财政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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