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42343B
地址:厦门现代物流园区机场北区航空港物流园区A3之六
法定代表人:周培坤
根据厦门市审计局移交的材料,我局于2020年1月15日对你单位涉嫌已没收保证金未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代理翔安医院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及安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M2017-DZ0068,市级项目)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按照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规定,于2017年10月17日决定不予退还投标人厦门厦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保证金29000元,但直到2018年12月27日,你单位才将上述保证金上缴市财政局,并调整会计科目。
以上事实具体有:1.招标文件(项目编号:XM2017–DZ 0068);2.不予退还保证金通知;3.上缴保证金凭证;4.厦门市财政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购〔2015〕17号)第六条:“交纳保证金的供应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采购文件的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于次月十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统一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2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厦门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财采罚先告字〔2020〕3号),依法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规定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购〔2015〕17号)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缴或少缴不予退还的保证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保证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应当上缴保证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鉴于你单位已调整有关会计科目,向我局上缴未缴的保证金,没有违法所得,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贰仟玖佰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用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厦门市财政局(市级、国家金库厦门市分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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