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20042660660A
地址:厦门市镇海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王占祥
根据厦门市审计局移交的材料,我局于2020年1月 15 日对你院涉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18年5月15日,你院“吊塔及手术灯一批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200]GWCG[GK]2018025,市级项目)由代理机构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质保服务要求”3.3内容约定“在质保期间出现故障,中标人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2小时以内响应,4小时内维修人员到场,24小时内排除故障。24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的,须提供代用设备或提出经采购人同意的解决方案。”6月8日,代理机构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人为福建海翼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海翼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条款做无偏离响应。
7月6日,你院与福建海翼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其中“质保期约定”内容为“在质保期内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必须在2小时内电话响应,接到甲方通知 24小时内到达,72小时内修复;72小时内无法修复的,乙方提供相应配置的代用设备或更换新设备,以保证甲方工作生产不中断,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特殊情况下,由乙方和甲方协商,并经甲方同意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的修复或更换”,合同约定事项与采购文件确定事项不相符。
以上事实具体有:1.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项目编号:[350200]GWCG[GK]2018025);2.投标文件正本(福建海翼科技有限公司);3.《政府采购合同》;4. 厦门市财政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2月3日向你院发出《厦门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财采罚先告字〔2020〕2号),依法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你院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院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现决定对你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你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3日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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