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财政〔2019〕罚书字第16号)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20-02-20 16:34

泉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福建省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飞忠

  址:泉州市城东街道中豹物流园1418

你公司在参与2018227日福建元丰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中山公园塑胶平跑道改造提级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500]FJYF[GK]2018001)的投标活动中,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EPDM彩色颗粒跑道样块检测报告》、《丙烯酸材料检测报告》、《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均为虚假材料,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福建省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摘要):技术商务部分中的EPDM彩色颗粒跑道样块检验报告、丙烯酸材料检测报告;

2. 柏奥提供给珠峰在中山公园项目的投标资料的说明(EPDM彩色颗粒跑道样块检验报告);

3. 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化学分析测试中心报告真伪查询(丙烯酸材料检测报告真伪查询结果)及调查人员工作底稿;

4. 你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5. 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二维码扫描信息等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处以采购金额281.21万元的5‰计14060.5元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本机关规定的罚款金额(罚款按如下方式缴纳,收款财政机关:泉州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地市级100%;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泉州市中心支库;收款单位账号:130600000003278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财政厅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泉州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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