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财政〔2019〕罚书字第10号)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20-02-20 16:31

泉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厦门智荟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明

  址:厦门市槟榔西里197号第一层216

你公司在参与2018911日福建筑宏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泉州师范学院物信学院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专业教学仪器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500]FJZH[TP]2018007)的投标活动中,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16SR15762;证书号:软著登字第1335878号)、软件产品评估证书(浙RC-2016-0202)为虚假材料,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你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16SR15762;证书号:软著登字第1335878号);

2.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查验结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及调查人员工作底稿;

3.你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软件产品评估证书(浙RC-2016-0202);

4. 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关于浙江省2016年第五批双软评估受理审核结果的报告(浙软协【2016010号)等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处以采购金额99.98万元的5‰计4999元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本机关规定的罚款金额(罚款按如下方式缴纳,收款财政机关:泉州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地市级100%;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泉州市中心支库;收款单位账号:130600000003278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财政厅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泉州市财政局

                                            20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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