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财政〔2019〕罚书字第 1号)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20-02-12 09:13

泉州市财政局文件

 

 

 

泉财政〔2019〕罚书字第 1


 

 

 

泉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福建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忠河

  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先锋村中墩展进项60号美墩一弄

你公司在参与2019726日泉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泉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市级财政投资协助评审机构名录库(造价类)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500]QZSCGZX[GK]2019012)的投标活动中。提供投标文件之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中的熊某高级工程师证书为虚假材料,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你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之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中的熊某高级工程师证书(复印件)及提交的熊某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2.《泉州市财政局关于泉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市级财政投资协助评审机构名录库(造价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的监管调查函》(泉财采监[2019]19号);

3.你公司提交的《关于泉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市级财政投资协助评审机构名录库(造价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的监管调查函的情况说明》;

4.你公司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等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处以采购金额100万元的5‰计0.5万元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本机关规定的罚款金额(罚款按如下方式缴纳,收款财政机关:泉州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地市级100%;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泉州市中心支库;收款单位账号:130600000003278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财政厅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泉州市财政局

                                                       2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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