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泉港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港财〔2020〕罚书字第 1号)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20-01-16 09:21

泉州市泉港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福建省少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拾萱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齐云路126

本机关根据投诉材料反映的情况并经查实,你公司于2019114参加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心工业区行政办公区物业招标服务类项目采购招标(项目编号为[350505]QZKDZB[GK]2019040)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壹佰玖拾万元,采购人为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泉州市坤大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19116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确定你公司为合同中标供应商。20191118日我区公管办收到投诉人投诉,在投诉处理中发现你公司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存在证书造假情况,我区公管办于2019123日作出你公司在本次采购活动中的中标结果无效的处理决定。

本机关立案后经查实,你公司在本次采购活动提供的投标文件中“质量服务信誉证书”、“企业资信等级证书”、“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证书”的评价机构为“www.315.vg”,与招标文件规定的“www.xy315gov.com”不一致,证书属于伪造,其信用代码和二维码均属套用,存在证书造假情况;在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且在我区公管办投诉处理期间提供虚假情况等事实属实。你公司20191227日向本机关提供回复函,明确对泉港区公管办的《泉港区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告知书》泉港公管办[2019]52号投诉处理决定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泉港区公管办核查政府采购项目相关证书真伪的函、证书评级机构长风国际信用评价(集团)有限公司对证书属于伪造,其信用代码和二维码均属套用的回函及其它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190万元的8即人民币15200元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公告。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罚款收款单位:泉州市泉港区财政局   预算级次:县区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泉港区支库

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或泉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部门:泉港区财政局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5-87996021

    址:泉州市泉港区祥云路2100号,泉港区武装部大楼二楼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泉州市泉港区财政局

                                                 2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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