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财采[2020]8号)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20-01-15 16:57
  当事人: 福州印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47号综合大楼华联商厦14F01-25 

  你公司在参加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9年防艾宣传项目及宣传品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00]FJXW[GK]201901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五的投标活动过程中, 福州福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混装在你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涉嫌串通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19]165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191230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福建省新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委托,对2019年防艾宣传项目及宣传品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00]FJXW[GK]2019011)组织公开招标,合同包五的采购金额为250000元。你公司与福州福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1010日都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五的采购活动,你公司的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第16页系加盖了你公司公章的福州福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另,根据你公司及福州福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询问记录》显示,你公司与福州福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均委托晋安区天道图文工作室(即福州恒晟图文(泰禾店))编制。 

  上述事实有福建省新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9年防艾宣传项目及宣传品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00]FJXW[GK]2019011)的情况报告》、你公司及福州福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情况说明》及《询问记录》、晋安区天道图文工作室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公司与福州福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五中的投标文件均委托晋安区天道图文工作室编制,且你公司与福州福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五)项规定的串通投标的情形,你公司与福州福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1250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250000*5=1250),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你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办理缴款。缴款后由我局开具相应非税收入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财政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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