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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处理举报事项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在参加“福州市第一医院布类洗涤服务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编号:[350100]FJXXZB[GK]2018016-3,下称“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1投标活动过程中提交的“二-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存在虚假嫌疑,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19]121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19年11月25日对告知书内容作出陈述申辩:本公司在投标时主观上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故意,且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及不良的社会影响,也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严重的损失,本公司受到的龙岩市公安局雁石派出所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应不属于较大数额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福建鑫祥招标有限公司对“福州市第一医院布类洗涤服务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编号:[350100]FJXXZB[GK]2018016-3)组织公开招标,合同包1采购金额为2400000元。你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参与本次采购项目,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二-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经向龙岩市公安局雁石派出所核实,你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受到龙岩市公安局雁石派出所作出罚款陆万元的行政处罚(文号:龙公新(雁石)行罚决字[2018]00078号)属于较大数额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龙岩市公安局雁石派出所的回复等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根据当时有效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九十九条规定,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龙岩市公安局雁石派出所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形。你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参与本次采购项目提供的《二-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材料。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12000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2400000*5‰=12000 元),将你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你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办理缴款。缴款后由我局开具相应非税收入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财政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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