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财采[2019]148号)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19-12-06 17:14
  

    当事人: 福建中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榕南路10号金山碧水榕城广场7#07店面 

  你公司在参加2019录播课堂设备采购货物类项目(编号:[350100]KMJ[GK]201900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过程中,在电子响应文件解密阶段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你公司与福州学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解密异常,异常原因为:“使用相同客户端制作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19]128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191115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福建省闽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福州教育学院附属第一小学的委托,对2019录播课堂设备采购货物类项目(编号:[350100]KMJ[GK]2019001)组织公开招标,采购金额为200000元。你公司与福州学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都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根据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项目内部识别码(即投标客户端序列号)数据查询结果显示,你公司与福州学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客户端序列号相同。 

  上述事实有福建省闽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标过程串标情况的报告》及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项目内部识别码(即投标客户端序列号)数据结果及《询问记录》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采购文件中明确“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为具有相同内部识别码”属于“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你公司与福州学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中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项目内部识别码相同,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视为串标情形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财购[2018]30)第一点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中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你公司与其他供应商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1000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200000*5=1000),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你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办理缴款。缴款后由我局开具相应非税收入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财政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1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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