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池溪乡池溪街188号
我局收到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关于医疗设备采购情况提请监督检查的报告》(榕皮总[2019]89号),反映你公司参与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闽咨采[2018]121号)的投标活动并被确认为中标人,于2019年2月18日与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未交付全部中标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榕财采[2019]124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对告知书内容表示无异议。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委托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闽咨采[2018]121号)组织公开招标,采购金额为196500元。你公司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并被确认为中标人。2019年1月14日,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019年2月18日,你公司与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0日内(即2019年3月20日前)。《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关于医疗设备采购情况的联系函》显示,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于10月16日要求你公司于收到函件5个工作日内将未交付货物交付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根据你公司《关于医疗设备采购情况的回复函》,你公司因机器配件无法生产导致无法供货,申请解除合同并愿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接受处罚。2019年10月30日《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闽咨采[2018]121号)询问记录》显示,你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
上述事实有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关于医疗设备采购情况提请监督检查的报告》(榕皮总[2019]89号)、《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关于医疗设备采购情况的联系函》、《采购合同》及你公司的《关于医疗设备采购情况的回复函》、《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闽咨采[2018]121号)询问记录》等材料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你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在本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你公司因机器配件无法生产导致无法供货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并要求解除合同。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982.5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96500元*5‰=982.5元),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你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办理缴款。缴款后由我局开具相应非税收入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财政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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