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莆财罚【2019】6号)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9-10-22 16:52

当事人:福建省三利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文和               

地址: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水南路重兴南街769号1号楼第4层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9年8月20日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参加福建榕卫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莆田市第一医院“多功能麻醉机、视频喉镜、多参数心电监护仪”采购项目(编号:RWZB-2019-114 、三个合同包预算价共计214万元)开标过程中,你单位与莆田片仔癀宏仁医药有限公司编制合同包一、包二和上传三个合同包电子投标文件的电脑MAC地址均一致,编制三个合同包电子投标文件的电脑CPU及硬盘系列号均一致,两家单位系在同一台电脑上编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二)项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视为串标情形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财购〔2018〕30号)等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号10第三条第一款第(9)项约定,你单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你单位陈述申辩书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不成立,不予采纳。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莆田市第一医院多功能麻醉机、视频喉镜、多参数心电监护仪采购项目监督意见的函、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莆财鉴委字〔2019〕001号的复函、招标文件、代理机构关于采购项目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电脑MAC地址一致的报告、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采购预算金额214万元的8‰的罚款计1.712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莆田市农业银行城厢支行市府分理处(地点: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财政局

                                  201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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