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法定代表人:姜杰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2350200426600660A
地址:厦门思明区镇海路上古街10号
我局于2018年11月21日对违法行为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违法行为人在思明分院“HIS服务器、存储介质及服务器机柜”项目、“225万元集成平台”项目中均未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也未向我局备案,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具体有:1.市纪委驻卫计委纪检组《关于请求协助认定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思明分院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函》;2. 市纪委驻卫计委纪检组谈话笔录(李圣乔、郭一忠);3.厦门市财政局调查(询问)笔录(李圣乔、郭一忠)等证据为凭。我局认为,违法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关于“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二)项关于“将应该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所规定的违法情形,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我局于2019年1月4日向违法行为人发出《厦门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违法行为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现决定对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30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违法行为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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