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财采〔2018〕18号
当事人:厦门中恒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2XNCX681
法定代表人:包涵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6号华龙大厦1801单元
根据举报反映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对厦门中恒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你公司”)涉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实:
你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参加福建翔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间歇式气动压迫系统货物类询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为[350700]XY[XJ]2018026)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小写:人民币230000元)。福建翔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确定你公司为合同包1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193500元。你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中标后,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机关提交《关于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间歇式气动压迫系统货物类采购项目[350700]XY[XJ]2018026询价采购项目放弃中标资格说明函》,明确表示因工作人员失误响应询价技术要求,实际产品无法满足询价技术要求,放弃第一中标人资格。截止至2018年9月27日,你公司未与采购人签订上述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
上述事实,有福建翔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的关于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间歇式气动压迫系统货物类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的情况报告、你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出具的关于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间歇式气动压迫系统货物类采购项目[350700]XY[XJ]2018026询价采购项目放弃中标资格说明函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提出放弃中标的理由不属于法定的正当理由,你公司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本次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150元;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上述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平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平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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