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财采〔2018〕59号)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18-12-10 11:21
  

    当事人: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6#10 

  我局收到福州市审计局《关于福州市文广新局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问题的移送处理书》(榕审移 [2018]9号),反映你单位在2017年度福州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中的公交车身喷绘广告业务项目(第一期经费预算48.7万元,第二期经费预算50万元)存在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流程和在政府采购网公告相关文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181128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对告知书内容无异议。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7年度公交车身喷绘广告业务项目采购情况如下:在第一期广告业务采购项目(经费预算48.7万元)中,你单位分别于201758日与福建全网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公交车身广告发布合同》,金额为19.7万元;于2017615日与福建全网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公交车身广告发布合同》,金额为19.7万元;于2017621日与福建新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制作发布协议》,金额为9万元。在第二期广告业务采购项目(经费预算50万元)中,你单位分别于2017717日与福建全网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公交车身广告发布合同》,金额为21.8万元;于2017821日与福建全网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公交车身广告发布合同》,金额为19.2万元;于2017818日与福建新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制作发布协议》,金额为9万元。上述项目系属你单位2017年度同类广告业务的采购品目,且项目预算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以上(金额起点30万元),但你单位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未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相应法定方式。 

  上述事实,有福州市审计局《关于福州市文广新局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问题的移送处理书》(榕审移 [2018]9号)、你单位20181016日《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2017年度公交车身喷绘宣传工作有关情况的函》、《公交车身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制作发布协议》及《关于协助政府采购事项调查的反馈函》等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上述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适用政府采购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及《福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上述公交车身喷绘广告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广告服务项目,且预算金额在集中采购金额起点以上(金额起点30万元),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你单位未编制本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亦未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告: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财政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1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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