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财政〔2018〕罚书字第 3号)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18-11-09 11:37

 

 

 

 

泉州市财政局文件

 泉财政〔2018〕罚书字第 3


 

泉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福建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世纪大道888号晋江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3B2308

 

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对泉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关于“泉州市第一医院后勤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50500]QZSCGZX[GK]2017084)”的政府采购进行投诉。本机关于201837日依法受理该项目的投诉,并对投诉中涉及质疑你公司参与投标时提供的“2014-2015年度泉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2018418日,本机关发函给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协助调查核实。2018425日,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查询给予复函,表明:“2014-2015年度泉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单中并无福建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67日,本机关向你公司发出《泉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财政〔2018〕告字第 3),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18619日,你公司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未要求举行听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定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协助调查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事项的函》(泉财函〔2018214号);

2.《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事宜的复函》(泉工商函〔2018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处以采购金额4179万元的5‰计20.895万元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本机关规定的罚款金额(罚款按如下方式缴纳,收款财政机关:泉州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地市级100%;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泉州市中心支库;收款单位账号:130600000003278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财政厅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730印发

                        2018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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