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莆财罚【2018】1号】)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18-11-08 10:21

当事人:福建安能体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玉晶          

地址:莆田市体育中心南区综合体育馆一层次入口1-5#

经调查核实,2018年9月29日,福建安能体育有限公司参加了莆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毒饵盒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300]BN[GK]2018001,预算价51万元)的投标并被推荐中标(中标价:30万元),10月9日该公司向代理机构领取了中标通知书后放弃中标项目,放弃中标的理由不属于正当理由,存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等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该项目招标公告,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及领取单,代理服务费支付单据,放弃中标申请函及放弃中标项目说明函,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采购预算金额6‰的罚款计306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莆田市农业银行城厢支行市府分理处(地点: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财政局

                                   20181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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