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财采〔2018〕35号)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18-09-13 17:19

  当事人:福建新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宏杨新城1#9CD单元 

  我局收到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福州市第一医院琅岐分院腹腔镜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包1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情况报告》,反映你公司在“福州市第一医院琅岐分院腹腔镜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合同包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18]33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1894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对告知书内容表示无异议。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18625日参加了“福州市第一医院琅岐分院腹腔镜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包1的招标活动,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小写:人民币600000元)。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626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确认你公司为该项目合同包1的中标人。你公司于201872日收到中标通知书,74日向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交《说明函》,以供货方无法供货为由要求放弃中标资格。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中标公告》、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福州市第一医院琅岐分院腹腔镜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包1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情况报告》以及你公司《说明函》和《情况说明函》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解除中标资格的理由不属于法定的正当理由。你公司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公司处以3000元人民币罚款(即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600000*5=3000元); 

  二、将你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你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至兴业银行福州工业路支行,账户全称:待报解预算收入(福州市财政局罚没),账号:11604010010005865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财政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0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