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财采〔2018〕32号)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18-09-03 10:01

  当事人:佛山市禹力防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风度国际13 

  我局收到福州市水利局《关于申请检查防汛物资采购招标结果的函》(榕水利防汛[2018]18号),反映你公司在参加“防汛物资采购”项目(招标编号:[350100]ZXFZ[GK]2018002)投标活动所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JSY96-1船用工作救生衣的船用产品证书(编号:C3224061008)存在虚假问题,你公司行为涉嫌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18]25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18811日确认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对告知书内容无异议。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参加了“防汛物资采购”项目(招标编号:[350100]ZXFZ[GK]2018002)的投标活动。“防汛物资采购”项目(招标编号:[350100]ZXFZ[GK]2018002)的采购金额为300000元人民币。你公司于上述采购活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JSY96-1船用工作救生衣的船用产品证书(编号:C3224061008)系伪造件,属于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有福州市水利局《关于申请检查防汛物资采购招标结果的函》(榕水利防汛[2018]18号)、你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防汛物资采购”项目监督检查调查记录》、东台悦升船舶设备厂提供的《说明》以及江苏渔船检验局提供的《关于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协助调查函>的答复》等材料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你公司提供虚假的船用产品证书参与投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公司处以1500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300000*5=1500元), 

  二、将你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至兴业银行福州工业路支行,账户全称:待报解预算收入(福州市财政局罚没),账号:11604010010005865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财政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18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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