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财政〔2018〕罚书字第1号)
来源:泉州市财政局 时间:2018-02-11 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南安市吉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宝川

地址:南安市柳城办事处杏莲村德林机械办公楼31单元

你公司参与了20171222日泉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的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2017年室仔前填埋场挖掘机租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500]QZSCGZX[TP]2017078)的投标。供应商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报名后,应按规定向采购中心缴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汇入系统自动生成的采购中心虚拟账号,每一家供应商获取的采购中心虚拟账号具有唯一性。你公司获取的采购中心虚拟账号为152710100100082930010427,而你公司将投标保证金汇入南安市平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获取的采购中心虚拟账号(该账号为152710100100082930010426)。谈判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须知第二节竞争性谈判须知三、响应文件编制10.44)条款当场认定你公司与平安公司串通投标。

经我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询问取证,查明你公司与平安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缴交业务由同一人办理,本机关认定你公司与平安公司存在串通投标情形。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谈判小组对你公司与平安公司串通投标的认定结果;

2.你公司与平安公司投标保证金缴交业务转账支票和进账单;

3.中国建设银行南安支行经办人的询问笔录;  

4.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编号:泉公鉴〔20188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70万元的千分之十计人民币7000元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本决定规定的罚款金额(罚款按如下方式缴纳,收款财政机关:泉州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地市级100%;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泉州市中心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财政厅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泉州市财政局

                         20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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