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泉财政[2017]罚书字第4号)
来源:泉州市财政局 时间:2017-12-21 00:00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泉财政[2017]罚书字第4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事人:泉州市智连合力计算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丽红

地址:泉州市鲤城区九一街142号(原地震局办公楼一楼)

你单位参与了20171017日福建省泉州市培元中学多媒体教学系统采购及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50500]GWCG[GK]2017007)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采购人福建省泉州市培元中学要求你单位在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之前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原件(含编号为WT173001404-1的检测报告),你单位未能提供。经采购人向检测报告出具单位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发函求证,该院回函确认未在2017824日出具过编号为WT173001404-1的检测报告。经原评标委员会复审,认定你单位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你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招标、成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259.99965万元的10‰计25999元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本决定规定的罚款金额(罚款按如下方式缴纳,收款财政机关:泉州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地市级100%;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泉州市中心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财政厅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泉州市财政局

                              20171219

抄送:福建省泉州市培元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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