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财采〔2017〕81号)
来源:福州市财政局 时间:2017-12-15 00:00

当事人:江西跃兴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康乐街道建成大道56号
      我局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在参加“医用冰箱采购(招标编号JLZB-ZGCG-2016067)”项目的投标活动中提供的投标文件与江西辰赛贸易有限公司在“医用冰箱采购(招标编号JLZB-ZGCG-2016067-1)”项目中所提交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进行确认、无异议。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在参加“医用冰箱采购(招标编号JLZB-ZGCG-2016067)”项目的投标活动中提供的投标文件与江西辰赛贸易有限公司在“医用冰箱采购(招标编号JLZB-ZGCG-2016067-1)”项目中所提交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况:
    1、货物说明一览表完全一致(包括标点符号),且该两份投标文件在第57页至第62页码出现编制出错完全一样;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中排版错误完全一致;
    3、江西辰赛贸易有限公司在招标编号为JLZB-ZGCG-2016067-1的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使用了江西跃兴商贸有限公司在招标编号JLZB-ZGCG-2016067项目中所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及售后服务承诺》,包括《海尔售后服务承诺》中第二行明确系针对招标编号:JLZB-ZGCG-2016067;
    4、提交的投标文件与江西辰赛贸易有限公司在“医用冰箱采购(招标编号:JLZB-ZGCG-2016067-1)”项目中所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的资格证明”载明的“最近资产负债表”、“最近损失表”数额完全一致 ;
    5、江西跃兴贸易有限公司在向本局提交的《政府采购投诉调查说明书》所附的《授权书》落款单位为江西辰赛贸易有限公司,但加盖的是江西跃兴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和江西辰赛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属于《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围标串标情形审查的通知》(闽财购〔2016〕37号)中“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恶意串通投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以下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告:
对你公司处以12985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2597000元*5‰=12985元),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在一年以内禁止你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至兴业银行福州工业路支行,账户全称:待报解预算收入(福州市财政局罚没),账号:11604010010005865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财政厅或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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