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宜兴市锦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福军
地址:江苏无锡宜兴市丁蜀镇伏东村
本机关依法调查2017年7月13日泉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室仔前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库区临时覆盖服务(项目编号:BLZX2017013-2)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并于2017年9月20日发函要求你公司提供投标文件中《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有效证明,你公司未能按要求提供证据证明《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的真实性,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139.98万元的10‰计13998元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 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本决定规定的罚款金额(罚款按如下方式缴纳,收款财政机关:泉州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地市级100%;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泉州市中心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财政厅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泉州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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