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莆财罚【2017】10号)
来源:莆田市财政局 时间:2017-07-19 10:26
当事人: 淳安宏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名通                
地址: 淳安县千岛湖镇开发路131号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17年5月16日在参加福建建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莆田市市政工程维护管理处“中心城区主干道雨水管网及雨水口淤积清疏服务”采购项目(编号:闽建发采购[2017]010号、预算价150万元)的开标过程中,编制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MAC地址和IP地址与桐乡市祥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诚辉建设有限公司的MAC地址和IP地址一致;三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中均存在“…分路段)招标…”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的情形,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等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电子投标文件工具制作MAC地址和IP地址一致材料;福建建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标结果重新复核报告;福建建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网上公布的结果公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以及投标文件相关资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预算金额8‰的罚款计12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加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莆田农业银行行政服务中心支行(地点: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财政局
                                     2017年7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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