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厦门市财政局
时间:2016-03-28 00:00
当事人:厦门毅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园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肖雪英
2009
年5月15日
,你司通过市发改委以生物法制取30000吨木糖醇、5000吨L-阿拉伯糖项目向国家发改委申请2009年新增中央补助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并于2009年10月30日获补助1404万元。因你司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经多次督促仍无法按原计划实施的情况下,2011年9月15日,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及我局联合发函要求你司于2011年9月30日前退回中央补助资金1404万元,你司经多次催促仍未按时退还中央补助资金。
2012
年4月,我局对你司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你司未按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进行使用且项目也无法继续建设,
要求你司于2015年5月31日前缴回1404万元中央补助资金
。你司对我局的认定未提出异议并承诺将尽快全额退回1404万元,然截止目前你司仅退回中央补助资金250万元(其中2012年6月退还50万元、2015年2月退还200万元),仍有1154万元中央补助资金尚未退回。
2015
年10月,我局联合市发改委对你司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央补助资金进行审计,发现你司未按规定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存在挪用中央补助资金
的情形。具体
有专项审计报告、会计凭证复印件、谈话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关于“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规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厦财办〔2014〕8号)第00CZCF75项及《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第十八条有关规定:
1.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2.
处以被挪用资金661万元15%即99.15万元罚款。
3.
对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回国库。你司除已缴回的250万元外,尚余1154万元需收缴回国库。
你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99.15万元人民币缴入到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厦门市财政局
预算级次:市级
账号:40000000000327101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厦门分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另你司需缴回国库的1154万元中央补助资金,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入以上账户。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我局将依法向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2016
年3月28日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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