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临时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函
来源:税政处 时间:2020-11-04 00:00
省卫健委

  你委《关于申请设立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制订收费标准的函》(闽卫财函〔2020〕504号)收悉。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满足我省“愿检尽检”人群需求,进一步巩固我省疫情防控成果,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2号)和《福建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应对疫情领导小组202017号)《福建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转发〈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鼓励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闽应对疫情领导小组综2020143号)等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署和要求,决定在我省范围内设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临时收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属于临时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单位为我省具备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资质的疾控机构,缴费对象为自愿到疾控机构做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人员。

  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非税收入系统收缴,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

  国库,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44750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印发之日起执行,疫情结束自行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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