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事项明确如下:
一、取消我省强制戒毒费、养犬管理服务费、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费、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和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强制戒毒收费的函》(闽财综〔2000〕13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的批复》(闽财综〔2007〕12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清理取消我省无犯罪记录查询收费的通知》(闽价费〔2015〕11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停征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部分项目的通知》(闽财税〔2017〕2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社会保障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闽财综〔2010〕4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暂停收取泉州市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有关事项的复函》(闽财税函〔2018〕6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暂停收取莆田市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有关事项的批复》(闽财税函〔2018〕11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费104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本级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费127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州市医疗保险CPU卡工本费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闽价〔2001〕费字211号)等有关收费文件同时废止。
三、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清理相关收费。
四、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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