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有关要求 ,现将《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修订为公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代办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并纳入财政票据系统管理,保育教育费、住宿费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资金全额上缴国库。
本条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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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有关要求 ,现将《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修订为公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代办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并纳入财政票据系统管理,保育教育费、住宿费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资金全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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