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中央驻闽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6〕372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新建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闽价费〔2014〕153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房屋转让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6〕23号)、《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的复函的函》(闽财综〔2004〕79号)文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2004〕费285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药品加急检验服务标准的批复》(闽价〔1993〕费字203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源)送贮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6〕373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6〕25号)、《福建省水利水电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颁发<福建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91〕闽价费325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8〕472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7〕57号)中的婚姻登记费和收养登记收费标准、《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6〕168号)中“一、降低工业企业仪器仪表和计量器具检测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二、请各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1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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