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停征部分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来源:税政处 时间:2017-03-31 00:00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省交通厅、省地税局,各设区市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税金融局、市场监管局:

  为落实国家、省有关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取消、停征部分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温泉开采费、劳动能力鉴定费、车辆营运证工本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

  二、自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对工业企业停止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三、各设区市、县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违反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四、取消、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五、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州市温泉资源费与开采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5〕费字237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4〕12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道路运输、车辆维修和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闽财综〔2005〕55号)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6〕168号)第二点江海堤防维护费标准停止执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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