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
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物价(发改)局、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督局、交建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补充通知如下: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纳入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如出台相应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应及时抄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请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金局及时汇总辖区内各级相关收入,于次年3月份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收入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并抄送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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