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闽财税〔2016〕25号

浏览量:{{ pvCount }}   发布时间:2016-07-10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村发展局:

    现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和《关于对福建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省本级使用比例的批复》(财税〔201661号)精神,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福建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0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项目性质、用途等情况的认定,以项目批准文件为依据。在市、县城市总体规划或城乡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

  二、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得自行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省、市、县3:1:6比例分成;对按规定征占用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内的林地,所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省、市、省属国有林场3:1:6比例分成。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分成后分别缴入省、市、县级国库(省属国有林场分成部分缴入省级国库)。森林植被恢复费收缴时,由省林业厅通过网络版财政票据电子化系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知缴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缴款;银行收款后打印缴款确认码,省林业厅通过确认码确认已缴款,并向缴款人出具财政票据。森林植被恢复费确认为应退还款项的,分级退库,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级林业部门提交的退库函和缴款所在地林业部门提交的退库申请报告将应退的本级分成款项退还缴款人。具体退缴库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共同制定。

五、本通知自 201681日起 执行。为减轻用地单位成本负担,经省政府同意,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停止征收森林资源补偿费。《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1287号)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强福建省森林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闽财综〔20144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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