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各设区市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税金融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闽政〔2016〕21号)精神,切实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激发实体市场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所必需的成本性开支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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