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社会事业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征缴使用管理工作,现将《福建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12月24日
福建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电影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立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福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建管委会)。
福建管委会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组成,负责全省电影专项资金征缴管理,并研究制定全省有关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
第四条 福建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福建管委会办公室应配备人员,具体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缴库、预决算编制、账务核算、票据使用、报表报送、电影票房收入监管、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福建管委会办公室收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40%上缴财政部为国家管委会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60%上缴省级国库,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 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七条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包括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院、影城、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的电影票房收入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数据核定。
第八条 电影专项资金由福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按月征收。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于每月8日前,向福建管委会办公室申报上月电影票房收入并足额缴纳相应的电影专项资金。
福建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对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上缴电影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发现申报不实、少缴纳资金的,应当要求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限期补缴。
第九条 电影专项资金应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福建管委会办公室征收电影专项资金时,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缴的电影专项资金应于每月20日前,按照比例分别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和省级国库,做到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占压或者拖延上缴。
第十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电影票房收入情况,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福建管委会办公室应当核实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全年电影票房收入,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对其全年应缴电影专项资金的汇算清缴工作,并向国家管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地区全年电影专项资金征缴情况。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电影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改变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缴入省级国库的电影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电影事业的发展,纳入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管理。福建管委会办公室应按规定编制年度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批复下达。福建管委会办公室应根据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并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决算。
第十四条 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
(二)资助少数民族语、地方方言电影译制。
(三)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
(四)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和地方特色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
(五)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
(六)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
(七)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影节(展)影片展映。
(八)组织优秀、热点电影观摩展映所需费用。
(九)经财政部门批准用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福建省管委会办公室开展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福建省管委会办公室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电影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接收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电影专项资金或者改变电影专项资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电影专项资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电影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的,取消对其安排电影专项资金奖励或资助。对涉嫌偷票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电影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6年 1月 1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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