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15-01-22 00:00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

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水利厅、省残联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9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