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
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促进养老和健康服务业发展,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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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促进养老和健康服务业发展,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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