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支行:
2012年12月,省财政厅、林业厅出台了《福建省森林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12〕87号)。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森林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福建林业生态建设,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增强县级森林生态保护投入能力,从2015年起,森林资源补偿费实行省、县按6:4比例分成,即森林资源补偿费收入的60%纳入省级财政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预算管理,40%纳入县级财政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预算管理。森林资源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我省森林生态景观改造、树种结构调整和重点生态区位非国有林赎买等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各级各部门不得平调、截留或挪用。
二、森林资源补偿费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分成后分别缴入省级国库和所在地县级国库。森林资源补偿费收缴时,由省林业厅通过财政票据电子化系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知缴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缴款;银行收款后打印缴款确认码,省林业厅通过确认码确认已缴款,并向缴款人出具财政票据。森林资源补偿费确认为应退还款项的,分级退库,由缴款所在地县财政局按规定将40%县级分成退还缴款人;省财政厅负责根据省林业厅提交的退款文件和清单将应退的60%省级分成款项退还缴款人。
三、根据《关于促进高速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10号)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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