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单位《关于申请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的函》(闽交警函(2014)47号)已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辆管理,根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原批准立项的“电动自行车牌工本费”项目改为“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的牌证工本费”项目,收费标准为13元/辆(含牌、证)。对于补(换)牌、证的,按照补(换)号牌8元/副,补(换)证4元/本收取工本费。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变更手续,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标明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14年7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