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14-07-10 00:00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非机动车

牌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单位《关于申请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的函》(闽交警函(201447号)已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辆管理,根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原批准立项的“电动自行车牌工本费”项目改为“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的牌证工本费”项目,收费标准为13/辆(含牌、证)。对于补(换)牌、证的,按照补(换)号牌8/副,补(换)证4/本收取工本费。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 201481日起 施行,原批准的“电动自行车牌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变更手续,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标明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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