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分成比例的复函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13-09-01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分

成比例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省卫生厅

转来《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请求明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分成及上缴各级国库有关问题的函》(闽卫财函〔2013468)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5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 号)及《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137 号)的相关规定,以及我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实际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57元/人.科,具体分成为:国家11元/人.科,省级10元/人.科,设区市36元/人.科。该项收费资金按上述分成比例就地缴入各级国库,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列“103044713卫生考试考务费”科目,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8月29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