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同期取消我省设立的“烟花爆竹产品‘检’字封签工本费和检测费”及“城市道路汽车停放收费”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请一并遵照执行。此外,《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等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综〔2001〕6号)、《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调整和增加计量收费项目的复函〉的通知》(闽财综〔2001〕124号)、《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综〔2000〕171号)涉及的相关内容不再执行。《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认证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4〕费字198号)、《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城市道路汽车停放临时占用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8〕费字389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厦门市城市道路汽车停放临时占用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2000〕费字158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州市城市道路汽车停放临时占用收费问题的批复》(闽价〔2001〕费398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南平市交警支队延平大队城市道路汽车停放收费问题的批复》(闽价〔2004〕费454号)同期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2013年7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