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
现将《福建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31日
福建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财社〔2024〕3号)、《福建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闽退役军人厅规〔2025〕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是指省级以上财政安排用于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补助资金,资金安排将根据中央财政政策和我省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和红军失散人员等(以下简称优抚对象)。
第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有效、安全和规范。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退役军人厅等部门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制度。
(二)组织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组织开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四)监督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五)组织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退役军人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支出预算。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经费预算,提出资金分配计划。
(四)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及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五)监督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管理,做好其被撤销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医保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配合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制度。
(二)指导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三)配合开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督促加快支出进度及实施监督等工作,并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第九条 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申报、审核、公开及实施监督等工作,并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条 市(县、区)医保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本地区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医疗费用结算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缴费补助。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对未就业、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且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二)医疗费用补助。具体补助标准、限额及程序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1.对优抚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较重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2.对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补助。
3.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4.省人民政府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助。
(三)门诊补助。对除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的优抚对象按年度给予适当门诊补助。
(四)巡诊及短期疗养补助。对省荣军优抚医院开展全省优抚对象巡诊和短期疗养的医疗开支给予补助。
按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财社〔2024〕3号)规定,中央财政下达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用于缴费补助和医疗费用补助。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与优抚对象补助等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医疗机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经费等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采用因素法分配。
中央下达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按照财政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审定的优抚对象数据及相应标准进行分配。
省级预算安排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根据各地相关优抚对象人数、财力状况和工作绩效等因素分配下达,重点向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倾斜。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年度预算应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时限要求。
收到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下达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文件后,省退役军人厅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分解意见,财政厅在30日内将资金安排至本级具体预算单位,或会同省退役军人厅下达各地,同时设定绩效目标,并抄送财政部福建监管局。
省退役军人厅按照优抚对象人数和省级资金补助标准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于每年8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等进行审核,会同省退役军人厅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地。
年度预算执行中,省退役军人厅及时核定全年优抚对象数据,在年度决算前商省财政厅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和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分配结果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安排详细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用于补助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数和补助标准,直接核拨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纳入该财政专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账中核算。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应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做好参保信息核对工作,确保资金精准拨付。
用于补助其他事项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应按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审核拨付。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方便优抚对象就医结算。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待遇保障,依托医保信息系统,配合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年末剩余资金,可以按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计划标准等,在考虑可实现性的基础上,尽量从严、从高、科学设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资金绩效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第二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省退役军人厅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市县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绩效自评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福建监管局。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挂钩的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和医疗保障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厅、省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福建省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33号)关于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7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