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盐田占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企业处 时间:2024-07-20 16:22

各设区市财政局、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盐田占用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盐田占用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7月8日

福建省盐田占用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强盐田资源管理,保障食盐安全供应,根据《福建省盐田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盐田占用实施占用或废转盐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缴纳,全额上缴省级财政,统筹用于本省盐田保护、盐田改造、原盐生产新技术应用、食盐生产基地建设、省级食盐储备库建设和运营等。

  第二章  征收标准

  第三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废转控制区内盐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向省级财政缴纳盐田占用金,不得拒交缓交,其中,用于商住和房地产建设的盐田占用金缴纳标准为40000元/公亩,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的盐田占用金缴纳标准为20000元/公亩。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占用保护区内盐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充同等面积、符合盐田保护区功能的盐田;没有条件做到占补平衡的,应当按照前款标准的2倍缴纳盐田占用金。

  第四条 盐田占用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收缴,资金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票据综合管理系统收缴,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盐田占用金采用无偿补助、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

  第六条 盐田保护、盐田改造、原盐生产新技术应用、省级食盐储备库运营等按无偿补助的方式支持

  盐田保护包括盐田勘界划定,盐田防护设施、标志、界碑建设等;盐田改造包括盐田生产设施改造、盐田功能修复等;原盐生产新技术应用包括机器人扒盐等智能化自动化技术应用等。

  第七条 食盐生产基地建设和省级食盐储备库建设可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开展。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盐田占用金使用,由项目业主单位向盐田所在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后上报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作为推荐单位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属项目业主单位由其省级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推荐单位,初审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第九条 申请无偿补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盐田占用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经费预算;

  (三)项目建设所产生的绩效;

  (四)项目建设涉及的其他材料。

  对申报材料欠缺的项目业主单位,由项目推荐单位通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视同放弃申报。

  第十条 盐田占用金项目评审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科学、合理的原则。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采取审阅材料和实地考察等方式。

  专家主要从盐业发展方向、产品技术水平、市场竞争能力、综合管理水平、企业财务状况、项目社会效益方面进行评审,并提出通过或不通过的书面评审意见。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专家评审提出的盐田占用金补助项目初步安排意见进行复核,形成项目复核书面意见。

  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专家所在单位申报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亲属为所审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三)与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对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负有保密义务,违反者将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十一条 经复核审定后的省盐田占用金补助项目,按规定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项目送省财政部门,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规定拨付下达省盐田占用金补助资金;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重新进行审议,经确认无异议后再拨付;对不符合要求未列入省盐田占用金补助项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书面通知项目业主单位,同时抄送项目推荐单位。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财政部门对省盐田占用金补助项目实施过程中盐田占用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完成的进度与效益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以资本金方式注入的盐田占用金国有实收资本或股本,省国资监管部门应积极履行法定程序,落实出资人责任,同时,报备省财政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对省盐田占用金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补助经费的拨付情况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项目补助经费,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工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需对项目的目标、内容、进度和经费等进行调整,或项目业主单位变更及项目撤销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查后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其中,撤销项目的,对应的补助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项目推荐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正式行文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内容包括项目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项目进度、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按照项目申报的内容实施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的;

  (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

  (三)挪用或截留、侵占项目资金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情节恶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4年7月8日。2014年发布的《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盐田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14〕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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