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高质量养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经建处 时间:2024-07-05 16:14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我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加强省级财政事权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市县依据财政事权落实主体支出责任,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对《福建省交通运输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建〔2021〕40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福建省公路高质量养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6月25日

福建省公路高质量养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加强省级财政事权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市县依据财政事权落实主体支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高质量养护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补助资金”),是指省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省交通运输厅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工作要求,承担交通运输领域相关省级财政事权,安排用于补助交通运输领域养护、管理的专项资金。

  省级补助资金来源包括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成品油价格和费税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其他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筹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绩效导向、科学分配的原则,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对列入省级预算的项目安排补助资金,并适当向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倾斜。

  第四条 省级补助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4年到2026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三)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四)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二)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及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二)监督本地区专项资金支出活动,配合省级财政等部门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二)监督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配合省级财政等部门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条 使用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和内容实施;

  (二)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三)自觉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监督。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 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一)普通国省道路面改造、普通省道桥梁(隧道)改造、撤渡建桥、普通国省道养护、公路水毁支出、农村公路危桥(隧)改造、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农村公路养护、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二)挂钩帮扶县(乡、村)交通运输相关补助;

  (三)省委、省政府及交通运输部等部委要求或支持的其他交通运输领域相关事项支出。

  第十一条 省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以及其他与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资金筹集情况,按照项目法、因素法、“以奖代补”等方式确定补助项目。项目法、因素法、“以奖代补”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将下一年度省级补助资金预计的预算数提前下达到市、县(区),待年度预算执行中进行清算。提前下达预算比例不低于年度省级补助资金预算数的70%,剩余30%的部分待省人大批准预算后按规定时限下达。

  市县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文件后30日内,及时将预算分解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并将预算下达文件抄送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

  第十四条 省级补助资金的拨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在考虑可实现性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科学设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第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挂钩的机制,作为以后年度完善专项资金政策、预算编制、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省级补助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财会监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省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用于与交通运输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财会监督发现的专项资金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并将财会监督结果作为预算管理、政策调整、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及时纠偏整改,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及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列入省级补助计划并已拨付补助资金的续建项目、完工待结算项目,剩余补助资金按照原省级补助标准(闽财建〔2021〕40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2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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