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农业农村处 时间:2024-07-05 16:01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4日

福建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印发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统筹安排对市、县(区)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行分级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制度和政策,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等相关工作;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监督检查和推动落实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具体办法及计划编制、资金分配、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储备管理、指导推进等工作,并对上报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建设需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村级集体投入等相结合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应。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支持市、县(区)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试点示范、产业振兴示范村建设以及其他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点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村容村貌改造、人居环境整治,村内道路、坑塘沟渠、农田水利、饮用水、公共卫生等方面设施和农村其他生产生活相关公益事业项目。大中型水利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农村公路建设、村级办公场所建设等不属于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转移支付支持范围。

  第七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试点示范支出,用于支持落实财政部和我省确定的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工作。

  第八条 乡村产业振兴示范村建设支出,用于支持培育乡村优势特色产业,带动村集体和农民增收。

  第九条 其他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点工作。

  第十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主要采用因素法、项目法和定额补助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一)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对市、县(区)资金补助主要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根据乡村人口数、村数、上年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分配下达到市、县(区)。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财力情况等予以调节。

  (二)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示范项目

  符合申报条件的地区根据要求进行申报,按程序组织竞争性评选,择优确定试点对象,予以定额补助。对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较好、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较高、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地区,予以优先支持。

  (三)产业振兴示范村

  按照每年省财政厅申报通知中的申报指标和条件,由县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筛选并择优推荐示范村名单,省财政厅审核后对确定支持的村安排定额补助。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区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与上级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统筹使用,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和项目谋划储备,加强与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促进资金和项目有效衔接。

  第十四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预算执行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接到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市、县(区)财政部门,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福建监管局。同时,按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省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计数,每年省人大批准预算后及时下达省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地区和项目,督促做实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尽快把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等。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方面监督。

  第十八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每年组织对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自评情况报所在设区市财政部门。设区市每年抽取2个县开展重点评价,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设区市绩效评价总体情况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评价。

  第十九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推动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市、县(区)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福建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农〔202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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