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提升办学水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教科文处 时间:2024-07-05 15:51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省属有关单位(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提升办学水平、基础教育质量提升等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高校提升办学水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思想政治和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属学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高校提升办学水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福建省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福建省思想政治和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4.福建省省属学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24年6月14日

  附件1

福建省高校提升办学水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提升办学水平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方位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高校提升办学水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和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4年到2026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指导实施单位和设区市加强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省教育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高等教育相关项目实施,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实施单位和设区市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双一流”和一流应用型高校建设。

  (二)支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推动高校课程思政建设,加强高层次人才等教师队伍建设,支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评估、教育理论研究、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高等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智慧校园建设、创新创业教育等;支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实施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培育工程;支持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推进专业特色学院建设等。

  (三)推进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基础学科联盟建设和新工科、新农科、新医科、新文科(以下简称“四新”)等高水平学科建设。支持高校开展基础性、前瞻性、多学科交叉的创新研究,推动培育优秀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

  (四)推动闽台融合发展。

  (五)支持对外交流合作。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一)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包括:

  1.“双一流”和一流应用型高校建设补助。根据学校类别给予分类分档补助,同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绩效考核奖惩补助,将因绩效评价结果较差而扣减的补助资金用于奖励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高校。

  2.教育教学改革、闽台融合发展和“四新”建设等补助。根据工作任务量(含指令性任务量和委托性任务量)、工作性质类别、工作完成情况分配资金。

  (二)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主要包括:

  1.高校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补助。

  2.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基础学科联盟建设和中外合作办学引导等补助。

  第九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省教育厅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等,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商省财政厅后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明确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按照申报文件要求,设区市组织所属学校(单位)申报,并逐级审核上报;省属学校将材料直接报送至省教育厅。申报学校(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省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建议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教育厅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条 用于高校教育科研方面的资金具体使用管理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及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安排到设区市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教育厅按预计数的一定比例在规定时限内提前下达到设区市;未提前下达的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规定时间内下达。

  预算执行中,设区市应当自收到省财政厅、教育厅预算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预算至具体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随预算指标文件同步下达。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教育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设区市或项目实施单位资金安排。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提升办学水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福建省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础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促进中小学、幼儿园内涵建设,提升基础教育水平,推动全省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助力教育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和专门教育等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4年到2026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指导市、县(区)和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省教育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基础教育相关项目实施,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市、县(区)和实施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监管,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支持学前教育巡回支教、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和评价、改善办学条件、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普通高中内涵提升、科学教育工作、教育督导评估、质量监测和智库建设,开展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工作等,支持市、县(区)深化基础教育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等。

  (二)民族教育发展。支持民族教育发展,改善民族中小学校教育教学条件,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三)特殊教育和专门教育发展。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推进融合教育发展。加强专门教育课程建设,提升教育矫治效果。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一)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包括:

  1.用于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指令性和委托性任务的补助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工作性质类别、工作完成情况等因素分配。

  2.用于国家级、省级实验(示范)区(校)建设的补助资金,根据实验(示范)区(校)类别、数量、补助标准等因素分配。

  3.用于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点的补助资金,根据新设支教点数量、支教点教师数量、补助标准等因素分配。

  (二)其他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十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省教育厅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等,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商省财政厅后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明确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按照申报文件要求,市、县(区)组织所属学校(单位)申报,并逐级审核上报;省属学校将材料直接报送至省教育厅。申报学校(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省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建议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教育厅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安排到市、县(区)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教育厅按预计数的一定比例在规定时限内提前下达到市、县(区);未提前下达的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规定时间内下达。

  预算执行中,市、县(区)应当自收到省财政厅、教育厅预算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预算至具体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随预算指标文件同步下达。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教育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市、县(区)或项目实施单位资金安排。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3

福建省思想政治和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思想政治和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思想政治和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和促进我省思想政治、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包括卫生、国防教育、语言文字)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4年到2026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指导、加强市、县(区)和实施单位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省教育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思想政治、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等相关项目实施,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市、县(区)和实施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监管,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推进大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一体化、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实施、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支持开展研究平台、课程内容、思政资源等方面建设。

  (二)推动大中小学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等工作。

  (三)推进体育卫生和艺术国防教育、语言文字工作,支持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语言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完善学校体育和美育场馆、器材、设备等建设。

  (四)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支持省级教材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大中小学课程和教材监测等工作。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一)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包括:

  1.用于思想政治和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发展指令性和委托性任务的补助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工作性质类别、工作完成情况等因素分配。

  2.用于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建设的补助资金,根据示范基地类别、数量给予分类分档补助。

  (二)其他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十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省教育厅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等,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商省财政厅后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明确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按照申报文件要求,市、县(区)组织所属学校(单位)申报,并逐级审核上报;省属学校将材料直接报送至省教育厅。申报学校(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省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建议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教育厅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经费使用管理按照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安排到市、县(区)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教育厅按预计数的一定比例在规定时限内提前下达到市、县(区);未提前下达的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规定时间内下达。

  预算执行中,市、县(区)应当自收到省财政厅、教育厅预算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预算至具体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随预算指标文件同步下达。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教育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市、县(区)或项目实施单位资金安排。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思政政治和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4

福建省省属学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学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和鼓励省属学校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健全多元化筹资机制,推动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省属学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对经费隶属关系为省级财政的省属公办普通学校(以下简称省属学校)上一年度获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捐赠收入进行配比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社会捐赠收入(以下简称捐赠收入)原则上是指省属学校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收的用于本校发展的社会捐赠货币资金。省属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实物原则上不纳入配比范围,属基建项目、重大仪器设备等个别重大项目的,按“一事一批”原则,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评估后确定。

  第四条 省属学校要充分发挥福建侨乡优势,充分利用相关政策积极争取社会捐赠收入,对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学校要予以宣传表彰,激励社会各界广泛支持教育事业,不断拓宽教育投入多元渠道,增加学校办学经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指导省属学校加强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做好省属学校捐赠材料申报和审核,研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省属学校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六条 省属学校是配比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整准确申报上年接受社会捐赠收入情况,同时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捐赠收入和配比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七条 配比资金由省属学校统筹使用,优先用于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队伍建设等内涵发展,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八条 配比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省属学校上一年度捐赠收入、配比比例等。对省属学校单笔10万元(含)以上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捐赠收入进行配比,计算公式为:某省属学校获得的配比资金=(该省属学校上一年度获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捐赠收入/Σ各省属学校上一年度获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捐赠收入)*配比资金总额,省属学校获得的配比资金若低于10万元,按照10万元补助。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省属学校捐赠收入发展情况和相关管理改革要求,适时完善相关分配因素。

  第九条 省教育厅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工作,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配比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资金使用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结余结转资金,按照现行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随预算指标文件同步下达。各省属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资金安排方案和具体绩效目标,包括产出、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内容应完整、细化、量化,做到可审核、可监控、可评价。

  第十二条 专项执行期间,省教育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施“双监控”,对偏离目标情况进行预警纠偏,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省教育厅开展重点评价。省属学校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并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省属学校,相应减少安排预算。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省属学校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内部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捐赠收入,所涉及配比金额相应予以扣回。

  第十七条 配比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中,相关单位及人员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属学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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